在北宋到南宋时期,由于偏远地区人迹罕至,许多人不愿前往任职,导致州县官员常出现空缺。因此,监司、帅抚等上级官员需要从现有官员或待阙的官员中临时挑选人员来代为管理,形成了“摄官”这一职务。摄官的管理范围受到了地区回避原则的限制,他们不能在本州或邻近地区担任职务,也不能在自己有土地和财产的州县担任职务。这意味着,摄官往往需要离开自己常驻的地方,进行临时的职责替代,这一点与幕职官的短期差遣和催收职能有所不同。从职能上讲,权州、权县、摄县等职务是兼职性质,与幕职官“实际履行其职”的要求有所矛盾。
李珂曾指出,幕职官的这种临时差遣形成了一种“分离”,即他们在担任临时职务的同时,仍然保留着本职的责任。虽然他们暂时不履行本职,但仍占据原本的职位空缺。这种“任其职而不理其事”的现象,是新成立的阶层制度难以彻底解决的问题。我们要强调的是,南宋时期幕职官带职任他职的现象,并不是对北宋做法的单纯继承,而是经过整合后的再发展。
在州级、路级和跨路级的官员中,幕职官常常被抽调来临时代管州县事务,尤其是在州县正官长期空缺、离职未替或者新官尚未到任的情况下。这一安排源自于幕职官的签署和文书职能未被其他官员所取代,尤其是在偏远地区,缺乏愿意赴任的京朝官员,因此,幕职官仍然是重要的行政力量,他们可以权摄知县、县令等职务。例如,在绍兴三十二年(1162年),广南路监司的官员出现空缺时,便派遣了其他监司的干员,若没有合适的监司官员,则会选派州级的幕职官代为履职。
展开剩余70%从另一个角度看,南宋对寄居待阙官的限制亦显得至关重要。寄居待阙的人员因未正式任职,俸禄较低,因此,他们常常寻求临时差派职务,以获得额外的收入,如担任权摄守职等。然而,这种临时权摄安排容易破坏州府行政体系中正常的阙员申报及任命程序,进而影响了正职人员的正常选任。因此,朝廷反复强调要用本州现任的通判、签判或邻州的正任通判、签判来暂时担任摄职,以避免寄居待阙官的干扰。
李繁的经历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李繁在四川签判隆州期间,曾两度被委派兼任其他州的职务。李繁原本在隆州的职责是签书判官厅公事,但多次被转派至其他地方,如彭州和绵州,担任权摄职务。他被派往彭州后,主要负责解决当地的政务和财政问题,解决了拖欠军费和赈灾等紧急事务。尽管他名义上在隆州履职,实际上他更多的时间是在其他地方代理职务。李繁的例子展示了南宋幕职官职能的变化,尽管他保持了州级官员的身份,但实际上已经担任了跨州的管理职务。
方大琮也提到,县政的稳定与否往往取决于正官的到任与否。在县政管理上,若县内没有正员,或者没有足够有力的佐官支持,县政就会陷入混乱。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方大琮建议将州级的属官派往县级,担任县的主管官员,以保证县政的正常运行。石姓判官就是这一做法的一个例子。此举意味着地方在行政权力分配上出现了偏差,使用幕职官来暂时担任权县职务,以维护县级政府的秩序。
南宋时期,朝廷对权摄官的任命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在建炎元年(1127年),朝廷要求各地转运司上报阙官,并且加强了对权摄官的监督,以防止权力的滥用。到了孝宗时期,朝廷对权摄官的任命进行了进一步的收紧,并在多个地区实施了更为严格的规定。例如,建炎三年(1129年)时,朝廷要求将各地阙官的缺缺情况上报,并限制了权摄官的任命范围,仅限于本州守臣或邻近的通判等官员。
在乾道年间(1165-1166),朝廷明确规定,县令等重要职官的缺员应通过正式的辟举程序来补充,而不再允许随意任命权摄官。南宋时期,逐步加强了对权摄官的监管,尤其是在边远地区,朝廷更加强调只有现任官员才能担任权摄职务。
随着时代的发展,地方行政体制的改革逐渐加强,南宋时期开始逐步限制权摄官的范围,力图解决幕职官职能泛化的问题。尽管如此,地方监司等机构依然倾向于任命权摄官,因为他们能快速填补官员空缺,确保地方事务的平稳运转。但这种做法也导致了权摄官的泛滥,影响了县政的有效运作。因此,朝廷对权摄官的任命进行了更加严格的约束,尤其是在乾道年间,逐步收紧了权摄的范围,力图通过严格的管理来解决这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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